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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虚拟货币的热度一直在上升。但是,它的财物属性并不清晰。对这一属性的认定或者不认定,会关系到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罪名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虚拟货币的复杂性
当下,人们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已经有了广泛的认知。它与传统货币不同,没有实体形态,存在于网络数字环境之中。在中国,虚拟货币在不同领域的理解各不相同。比如在游戏界,像 Q 币这类虚拟货币,仅能在规定的系统内进行使用。而像比特币这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的虚拟货币,其交易不受国界等因素的限制,特性较为复杂,引发的争议也更大。这种复杂性,是致使其财物属性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认定方面才会遇到诸多困难。
张明楷教授观点的影响
张明楷教授是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在 2015 年发表了相关文章。他表明,长期以来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犯罪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过去很多情形下,人们只看到了利用计算机这一手段,却没有考虑到虚拟财产本身具有财物性的一面。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没有使用计算机手段去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按照之前的观点就难以对其进行定性。他提出虚拟财产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以及价值性,这一观点对很多人重新认识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起到了引导作用。
多数学者的支持态度
很多学者都支持虚拟货币具有财物属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虚拟货币的交易体系已经逐渐成熟且较为成型。倘若仅仅将其看作数据,那么就会引发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当受害者的虚拟货币被盗时,如果只是按照数据犯罪来处理,而赔偿等问题依据数据不存在的价值体系来进行,那么受害者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保护。在当前的交易体系之下,虚拟货币凝聚了非常大的经济价值,这也是多数学者支持将其视为财物属性的事实依据。
学者提出新的判断规则
2023 年 1 月 31 日,孙道萃副教授与万怡佳检察官提出了具体的判断规则。他们主张针对虚拟货币的刑法性质进行逐个判断。法律不可一概而论,需综合考量各方面情形。例如,有些虚拟货币犯罪关注其所附着的经济和财产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进行规制并不恰当,需要有更精准的定性区分。这体现出学界在面对复杂的虚拟货币犯罪时,有着严谨且灵活的思考方向。
检察官的观点重大转折
2023 年 3 月 22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提出,在法秩序统一的视野当中,虚拟货币作为特殊的虚拟财产,具备“财物”的特征。此观点在实务界引发了重大影响。许多之前对虚拟货币财物属性存在疑问的案件,有了新的思考方向。在当下的法律体系框架之内,这种解释既符合国民对于法律适用的预期,又遵循了法秩序的统一,为司法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
司法实务界未达成共识
司法实务中对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尚未完全达成一致。像 2017 年 9 月之后的虚拟货币定性,在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在一些案件里,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只处罚获取的手段行为,却忽略了背后的目的是获取货币所蕴含的巨大财产价值这一事实。这种情况使得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有很大差别,也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了影响。
你觉得在往后的时间里,司法界有没有可能达成一致,从而确定对虚拟货币财物属性的认定标准?希望大家踊跃进行评论、点赞以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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